中关村上市公司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关村上市公司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合规开展中关村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会团体标准”是指按照行业发展、会员需求和市场规律,在行业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中关村上市公司协会协会制定批准发布,以自主研发技术为核心、对产业链整体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团体标准。
第三条 标准制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创新引领”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 标准应为下列领域或与其配套的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民用航空、船舶与海洋工程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发布和实施等相关作。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原则上不应与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重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中关村上市公司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负责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以及标准立项和发布的批准工作。中关村上市公司协会下设的各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负责所属领域的标准项目的收集、申报、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等工作。
第三章 立项
第八条 中关村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可向相关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制定立项建议。没有相关技术委员会的,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标准制定
立项建议,由协会秘书处直接负责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项目的收集、
申报、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等工作。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查、投票,全体委员赞成票3/4以上方为通过。对投票通过的标准立项建议,形成申报材料报送协会秘书处申请立项。
申报材料包括:
——报送函;
——标准项目建议书;
——标准项目草案;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立项建议,由协会秘书处不定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5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协会秘书处组织相关技术委员会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立项建议,协会秘书处批准通过后,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二条 针对中关村产业发展和管理急需的标准项目,协会可指定相关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工作。
第十三条 在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计划项目进行合并、撤销等重大调整,应由标准起草工作组提出申请,经技术委员会审查后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四章 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组织标准申报单位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推选产生组长单位,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标准草案编写应符合GB/T1.1 规定及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将标准草案提交技术委员会,经协调一致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文件报送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一般为30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技术委员会内部有分歧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由协会秘书处进行协调。对于重大分歧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时,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决策建议,提交全体理事单位会员表决。
第十七条 征求意见时,标准起草工作组需提交以下材料:
——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填写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文件报送技术委员会。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调整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对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技术委员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审查结论。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对不能协商一致的,技术委员会应进行表决,参会人员赞成票为有效票的3/4以上,视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技术审查通过后,由标准起草工作组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材料报送协会秘书处。
标准报批材料包括:
——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
——知识产权情况说明及处置意见;
——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遵照协会相关标准或规范。
第二十三条 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 批准发布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统一组织专家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一般为
15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协会秘书处组织相关技术委员会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标准报批材料,协会秘书处确定最终发布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经过协会秘书处批准拟发布的标准,根据团体标准编号与分类规则进行顺序编号,并以协会正式公文明确。
第二十七条 标准编号格式为“T/ZLCA xxx-zzzz”,其中:
——T 为团体标准代号;
——ZLCA 为中关村上市公司协会代号;
——xxx 为标准顺序号,由数字组成;
——zzzz 为发布年代号,由四位数字组成。
第二十八条 标准发布一般分为中文版和英文版。如有需要,可发布其他外文版。标准中文版与英文版冲突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二十九条 协会正式公文明确发布后,协会秘书处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公开声明。
第三十条 标准发布后,相关争议(含投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等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关村上市公司协会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发行,标准版权归中关村上市公司协会所有。
第六章 复审
第三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协会秘书处根据发展需要,组织对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复审周期内提出标准复审计划建议,形成复审材料报送协会秘书处。标准复审材料包括:
——复审意见表;
——标准复审报告;
——标准实施情况汇总表;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对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复审结论向社会公示15个自然日进行征求意见。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于拟废止的标准,应提出充分准确的理由。公示期满后,协会秘书处组织相关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复审结论,由协会秘书处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协会秘书处公告发布。对于继续有效的标准,应在标准编号后加注复审年份。对于修订的标准,相关技术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第七章 修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标准修订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进行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
第三十七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其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增减后,仍能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可釆用修改单方式修改。
第三十八条 标准修改时,技术委员会应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开展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形成标准修改单的报批材料,报送协会秘书处。
标准修改单的报批材料包括:
——标准修改单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标准修改单审查会会议纪要;
——其他相关材料。
协会秘书处按照标准报批发布的公示要求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
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修改单,由协会秘书处审批。
第八章 快速程序
第三十九条 针对中关村产业发展和管理急需、技术成熟的申报项目,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快速程序申请。
标准制定快速程序的申报材料包括:
——标准项目建议书;
——标准征求意见稿;
——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协会秘书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和批准发布。
第九章 附则